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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電網公司十八項電網重大反事故措施
(試 行)
國 家 電 網 公 司
二○○五年六月
目 錄
1 防止人身傷亡事故…………………………………………1
2 防止系統穩定破壞事故……………………………………2
3 防止機網協調事故…………………………………………6
4 防止電氣誤操作事故………………………………………9
5 防止樞紐變電站全停事故…………………………………11
6 防止輸電線路事故…………………………………………13
7 防止輸變電設備污閃事故…………………………………15
8 防止直流輸電和換流設備事故……………………………18
9 防止大型變壓器損壞事故…………………………………23
10 防止互感器損壞事故………………………………………28
11 防止開關設備事故…………………………………………33
12 防止接地網和過電壓事故…………………………………40
13 防止直流系統事故…………………………………………46
14 防止繼電保護事故…………………………………………48
15 防止電網調度自動化系統與電力通信網事故……………54
16 防止垮壩、水淹廠房事故…………………………………58
17 防止火災事故………………………………………………59
18 防止交通事故………………………………………………62
3 防止機網協調事故
3.1 加強發電機組與電網密切相關設備的管理
3.1.1 并網電廠涉及電網安全穩定運行的勵磁系統和調速系統、繼電保護和安全自動裝置、高壓側或升壓站電氣設備、調度通信和自動化設備等應納入電力系統統一規劃、設計、運行管理,其技術性能和參數應達到國家及行業有關標準要求,其技術規范應滿足所接入電網要求,并應達到技術監督及安全性評價的要求。
3.1.2 根據電網安全穩定運行的需要,200MW及以上火力發電機組和90MW及以上水輪發電機組應配置電力系統安全穩定器(PSS),以改善系統阻尼特性。
3.1.3 200MW及以上并網機組的高頻率、低頻率保護,過電壓、低電壓保護,過激磁保護,失磁保護,失步保護,阻抗保護及振蕩解列裝置、發電機勵磁系統(包括PSS)等設備(保護)定值必須經有關調度部門審定。其中機組低頻率保護的定值應低于系統低頻減載的最低一級定值,機組低電壓保護定值應低于系統(或所在地區)低壓減載的最低一級定值。
3.2 加強發電機組一次調頻的運行管理。并網發電機組的一次調頻功能參數應按照電網運行的要求進行整定,一次調頻功能應按照電網有關規定投入運行。
3.3 加強發電機組的參數管理
機組并網調試前三個月,發電廠應向相應調度部門提供電網計算分析所需的主設備(發電機、變壓器等)參數、二次設備(CT、PT)參數及保護裝置技術資料以及勵磁系統(包括PSS)、調速系統技術資料(包括原理及傳遞函數框圖)等。發電廠應經靜態及動態試驗驗證定值整定正確,并向調度部門提供整定調試報告。同時,發電廠應根據有關調度部門電網穩定計算分析要求,開展勵磁系統(包括PSS)、調速系統、原動機的建模及參數實測工作,并將試驗報告報有關調度部門。
3.4 發電機非正常及特殊運行方式下的要求
3.4.1 發電機應具備進相運行能力。
3.4.1.1 100MW及以上火電機組在額定出力時,功率因數應能達到超前0.95~0.97。勵磁系統應采用可以在線調整低勵限制的微機勵磁裝置。
3.4.1.2 發電廠應根據發電機進相試驗繪制指導實際進相運行的P-Q圖,編制相應的進相運行規程,并根據電網調度部門的要求進相運行。發電機應能監視雙向無功功率和功率因數。根據可能的進相深度,當靜穩定成為限制進相因素時,應監視發電機功角進相運行。
3.4.2 新投產的大型汽輪發電機應具有一定的耐受帶勵磁失步振蕩的能力。發電機失步保護應考慮既要防止發電機損壞又要減小失步對系統和用戶造成的危害。為防止失步故障擴大為電網事故,應當為發電機解列設置一定的時間延遲,使電網和發電機具有重新恢復同步的可能性。
3.4.3 發電廠應制定完備的發電機帶勵磁失步振蕩故障的應急措施,并按有關規定作好保護定值整定,包括:
a)當失步振蕩中心在發電機-變壓器組內部時,應立即解列發電機。
b)當發電機電流低于三相出口短路電流的60%~70%時(通常振蕩中心在發電機-變壓器組外部),發電機組應允許失步運行5~20個振蕩周期。此時,應立即增加發電機勵磁,同時減少有功負荷,切換廠用電,延遲一定時間,爭取恢復同步。
3.4.4 發電機失磁異步運行
3.4.4.1 嚴格控制發電機組失磁異步運行的時間和運行條件。根據國家有關標準規定,不考慮對電網的影響時,汽輪發電機應具有一定的失磁異步運行能力,但只能維持發電機失磁后短時運行,此時必須快速降負荷。若在規定的短時運行時間內不能恢復勵磁,則機組應與系統解列。
3.4.4.2 發電機失去勵磁后是否允許機組快速減負荷并短時運行,應結合電網和機組的實際情況綜合考慮。如電網不允許發電機無勵磁運行,當發電機失去勵磁且失磁保護未動作時,應立即將發電機解列。
3.4.5 頻率異常
3.4.5.1 為防止頻率異常時發生電網崩潰事故,發電機組應具有必要的頻率異常運行能力。正常運行情況下,汽輪發電機組頻率異常允許運行時間應滿足以下要求:
表1 汽輪發電機組頻率異常允許運行時間
頻率范圍
(Hz) 允許運行時間
累計(min) 每次(sec)
51.0以上~51.5 >30 >30
50.5以上~51.0 >180 >180
48.5~50.5 連續運行
48.5以下~48.0 >300 >300
48.0以下~47.5 >60 >60
47.5以下~47.0 >10 >20
47.0以下~46.5 >2 >5
3.4.5.2 電網低頻減載裝置的配置和整定,應保證系統頻率動態特性的低頻持續時間符合相關規定,并有一定裕度。發電機組低頻保護定值可按汽輪機和發電機制造廠有關規定進行整定,但不得低于表1所列的每次允許時間。
4 防止電氣誤操作事故
為防止電氣誤操作事故,應全面落實《國家電網公司電力安全工作規程》(國家電網安監〔2005〕83號)、《防止電氣誤操作裝置管理規定》(國家電網生[2003]243號文)及其他有關規定,并提出如下要求:
4.1 加強防誤操作管理
4.1.1 切實落實防誤操作工作責任制,各單位應設專人負責防誤裝置的運行、檢修、維護、管理工作。防誤裝置的檢修、維護管理應納入運行、檢修規程范疇,與相應主設備統一管理。
4.1.2 加強運行、檢修人員的專業培訓,嚴格執行操作票、工作票制度,并使兩票制度標準化,管理規范化。
4.1.3 嚴格執行調度命令。倒閘操作時,不允許改變操作順序,當操作發生疑問時,應立即停止操作,并報告調度部門,不允許隨意修改操作票。
4.1.4 應制訂和完善防誤裝置的運行規程及檢修規程,加強防誤閉鎖裝置的運行、維護管理,確保防誤閉鎖裝置正常運行。
4.1.5 建立完善的萬能鑰匙使用和保管制度。防誤閉鎖裝置不能隨意退出運行,停用防誤閉鎖裝置時,必須履行批準手續;短時間退出防誤閉鎖裝置時,應經值長或變電站站長批準,并按要求盡快投入運行。
4.2 完善防誤操作技術措施
4.2.1 新、擴建變電工程及主設備經技術改造后,防誤閉鎖裝置應與主設備同時投運。
4.2.2 斷路器或刀閘閉鎖回路不能用重動繼電器,應直接用斷路器或隔離開關的輔助觸點;操作斷路器或隔離開關時,應以現場狀態為準。
4.2.3 防誤裝置電源應與繼電保護及控制回路電源獨立。
4.2.4 采用計算機監控系統時,遠方、就地操作均應具備防止誤操作閉鎖功能。利用計算機實現防誤閉鎖功能時,其防誤操作規則必須經本單位電氣運行、安監、生技部門共同審核,經主管領導批準并備案后方可投入運行。
4.2.5 成套高壓開關柜五防功能應齊全、性能良好。開關柜出線側宜裝設帶電顯示裝置,帶電顯示裝置應具有自檢功能,并與線路側接地刀閘實行聯鎖;配電裝置有倒送電源時,間隔網門應裝有帶電顯示裝置的強制閉鎖。
4.3 加強對運行、檢修人員防誤操作培訓,。每年應定期進行關于使其掌握防誤裝置“四懂三會” (懂防誤裝置的原理、性能、結構和操作程序,能;熟練會操作和會處缺、會維護)的培訓工作,并使其熟練掌握。
5 防止樞紐變電站全停事故
5.1 完善樞紐變電站一次設備
5.1.1 樞紐變電站在非過渡階段應有三條以上輸電通道,在站內部分母線或一條輸電通道檢修情況下,發生N-1、N-2故障時不應出現變電站全停的情況。
5.1.2 樞紐變電站宜采用雙母分段結線或3/2結線方式。根據電網結構的變化,應滿足變電站設備的短路容量。
5.1.3 嚴格按照有關標準進行開關設備選型,對運行中不符合有關標準的開關應及時進行改造,在改造以前應加強對設備的運行監視和試驗。
5.2 防止直流系統故障造成樞紐變電站全停
5.2.1 樞紐變電站直流系統應充分考慮設備檢修時的冗余,應采用兩組蓄電池、三臺充電機的方案, 每組蓄電池和充電機應分別接于一段直流母線上,第三臺充電裝置(備用充電裝置)可在兩段母線之間切換,任一工作充電裝置退出運行時,手動投入第三臺充電裝置。
5.2.2 直流母線應采用分段運行方式,每段母線分別由獨立的蓄電池組供電,并在兩段直流母線之間設置聯絡開關,正常運行時該開關處于斷開位置。
5.2.3 加強直流保險管理,直流保險應按有關規定分級配置。直流保險/熔斷器必須采用質量合格的產品,防止因直流保險熔斷而擴大事故。
5.2.4 嚴格直流專用空氣開關的分級配置管理,防止因直流開關不正常脫扣造成事故擴大。保護裝置應采用直流專用空氣開關。
5.2.5 嚴格蓄電池組的運行維護管理,防止運行環境溫度過高或過低造成蓄電池組損壞。
5.3 防止繼電保護誤動造成樞紐變電站全停
5.3.1 為提高繼電保護的可靠性,重要線路和設備必須堅持按雙重化配置互相獨立保護的原則。傳輸兩套獨立的主保護通道相對應的電力通信設備也應為兩套完整獨立的、兩種不同路由的通信系統,其相應的通信監控監測信息應被采集匯總到上一級調度(通信)機構的通信監控主站系統。
5.3.2 在各類保護裝置接于電流互感器二次繞組時,應考慮到既要消除保護死區,同時又要盡可能減輕電流互感器本身故障時所產生的影響。
5.3.3 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應選用抗干擾能力符合有關規程規定的產品,并采取必要的抗干擾措施,防止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在外界電磁干擾下不正確動作造成樞紐變電站全停。
5.4 防止母線故障造成樞紐變電站全停
5.4.1 對于雙母線接線方式的變電站,在一條母線停電檢修及恢復送電過程中,必須做好各項安全措施,防止全站停電。對檢修或事故跳閘停電的母線進行試送電時,應首先考慮用外來電源送電。
5.4.2 定期對樞紐變電站支柱絕緣子,特別是母線支柱絕緣子、隔離刀閘支柱絕緣子進行檢查,防止絕緣子斷裂引起母線事故。
5.4.3 變電站帶電水沖洗工作必須保證水質要求,并嚴格按照《帶電水沖洗實施導則》規范操作,母線沖洗時要投入可靠的母差保護。
5.5 防止運行操作不當造成樞紐變電站全停
5.5.1 運行人員必須嚴格執行電網運行有關規程、規定。操作前要認真核對結線方式,檢查設備狀況。嚴肅“兩票三制”制度,操作中禁止跳項和漏項。
5.5.2 加強防誤閉鎖裝置的運行和維護管理,確保防誤閉鎖裝置正常運行。微機五防閉鎖裝置的電腦鑰匙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嚴格管理。
5.5.3 在倒閘操作過程中,應避免用帶斷口電容器的斷路器切帶電磁式電壓互感器的空母線,防止產生諧振過電壓。
